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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单独二胎新政策 安徽省生二胎补助政策

安徽省单独二胎新政策

安徽凤阳生二胎医保能报销 生育妇女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属于计划内生育”的条件,范围是:(一)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的;(二)符合再生育条件并经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三)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从业生育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将《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中关于从业妇女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基数的规定调整为: (一)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二)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三)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安徽省生二胎补助政策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据安徽省全员人口数据库统计,2017~2021年我省出生人口分别为98.4万、86.5万、76.6万、64.5万、53万(预测),年增长率为-12.1%、-11.4%、-15.8%,-17.8%,平均年增长率为-14.3%。

我省出生人口连续4年减少,人口形势较为严峻,迫切需要优化调整现有生育政策。

《条例(修订草案)》初步明确,我省将优化生育政策。

具体来说,规定采取综合措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

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或者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推进出生相关事项联办《条例(修订草案)》初步明确,落实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推进出生相关事项联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公安、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据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事项的联合办理。

同时,规定实施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

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规范托育服务。

支持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推进托幼一体化,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

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为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新建和正在建设的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对老旧小区改造应当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建设托育服务设施。

规定采取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加大对生育保障的支持力度,设置假期(育儿假、护理假、延长婚假等)和生育、入托入园补助等。

其中,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

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二)男方享受30天护理假;(三)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10天育儿假。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对生育第二个子女和第三个子女的,给予补助。

补助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婴幼儿家庭入托、入园给予一定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并可以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制定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妇女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

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删除社会抚养费等规定《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计划生育家庭,保留现行法律规定的奖励扶助措施,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如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新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护理补贴、落实相关保障措施等。

此外,根据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删除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社会抚养费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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