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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限牌最新消息 广州车牌号限行规定

广州限牌最新消息

广州限牌的规定是工作日7时至9时和17时至19时以下路段限行外地车,工作日7时至9时和17时至19时,禁止非本市籍载客汽车通行。禁止通行路段:大观路、东环城市快速路、珠江水道以西、珠江水道以北,白云区、荔湾区与佛山市交界处以东、北广汕路、华南快速干线、华南快速干线三期、鸦岗大道以南。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是:非广州市车辆实行开四停四的规则。

广州车牌号限行规定

根据《通告》显示,为缓解市区道路交通堵塞,优化交通组织,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并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区限行道路通行,广州交警将在9月6日起调整市区限制货车通行的交通管理措施。

根据《通告》显示,市区限制货车通行的交通管理措施如下:一、所有货车限制行驶的时间和范围:(一)全天禁止行驶的路段:官洲隧道、广州大学城内的中环东路和中环西路。

(二)每天7时至9时及17时至20时禁止行驶的区域:市中心区[不含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东南西环城市快速路、茅岗路、护林路(茅岗路以东路段)]:东面:大观路(华观路至奥体路段,不含)、奥体路、广园快速路(奥体路至石化路段,不含茅岗路至石化路段)、石化路(广园快速路至黄埔东路段,不含)、黄埔东路(港湾路至石化路段,不含)、中山大道(东环城市快速路至港湾路段)、东环城市快速路(中山大道至东圃大桥段)以西;南面:珠江(丫髻沙大桥至洛溪大桥、至南沙港快速、至仑头隧道、至东圃大桥段,海珠区南面、生物岛和长洲岛北面)以北,新光快速路(全段);西面:庆槎路(石丰路以南段,不含)、增槎路(不含庆槎路至北环高速公路段)、珠江(增埗桥至丫髻沙大桥)、增埗桥、珠江大桥东桥、珠江隧道、鹤洞大桥以东;北面:石丰路(不含)、石沙公路(石丰路路口以东段,不含)、石桂路(不含)、黄石西路(不含)、机场路(黄石路至鹤龙一路,不含)、鹤龙一路(不含)、尖彭路、同泰路、华南快速干线三期(永泰收费站至沙太收费站段)、沙太路(华南快速路三期沙太收费站到沙河立交桥)、北环高速公路(沙河立交桥至华南快速干线路段)、华南快速干线(北环高速公路至华观路路段)、华观路(大观路以西段)以南。

(三)每天7时至22时禁止行驶的区域:流花地区:东面:解放路(三元里大道路口至盘福路口)以西;南面:盘福路(不含)、东风路(盘福立交至人民北路口,不含)以北;西面:人民北路(东风路口至流花路口)、流花路(人民北路口至站前横路口)、站前横路、站前路(环市路口至站前横路口,不含)以东;北面:环市路(解放路口至站前路口)以南。

(四)每天6时至22时禁止行驶的路段:中山路(中山一立交至南岸路段)。

(五)每天7时至20时禁止行驶的路段:洛溪大桥。

(六)每天6时至9时及17时至20时禁止行驶的路段:黄埔大道(中山一立交至东环城市快速路段)。

二、中型货车限制行驶的时间和范围:(一)每天7时至22时禁止外市籍货车行驶市中心区区域。

(二)全天禁止行驶的路段:内环路及其放射线、东风路(中山一立交至南岸路口)、中山路(中山一立交至南岸路口)、洛溪大桥。

(三)每天6时至23时禁止行驶的路段:黄埔大道(中山一立交至东环城市快速路段)。

(四)本通告第一条规定限制行驶的时间和范围。

三、重型货车限制行驶的时间和范围:(一)每天7时至22时禁止本市籍货车行驶市中心区区域。

(二)每天7时至22时禁止外市籍货车行驶的区域:市区[不含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东南西环城市快速路、沙太路(华南快速干线三期以北路段)南往北方向]:东面:开创大道(广深高速公路至广园快速路段,不含)、广园快速路(开创大道至石化路段)、石化路(不含)、黄埔东路(石化路至港湾路段,不含)、中山大道东(港湾路至大观路段)、东环城市快速路(中山大道东至东圃大桥段)以西;南面:南环城市快速路(西环城市快速路至丫髻沙大桥段),珠江(丫髻沙大桥至洛溪大桥、至南沙港快速、至仑头隧道、至长洲岛、至东圃大桥段,海珠区南面、生物岛和长洲岛北面)以北;西面:广清高速公路(北二环高速公路龙山立交以南路段)、庆槎路(石丰路以南段,不含)、增槎路(庆槎路至北环高速公路段,不含)、北环高速公路(广清立交至沙贝立交路段)、西环城市快速路以东;北面:北二环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火村立交至开创大道路段)以南。

(三)本通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第(二)(三)项规定限制行驶的时间和范围。

四、多用途货车(又称“皮卡”)和新能源轻型、新能源微型货车,不受本通告第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限制。

五、本通告中出现的市中心区区域范围均指第一条第(二)项所定义的范围。

六、本通告中的路段除特别注明外,均含所指的道路。

七、本通告中的货车,包括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其中微型、轻型、中型、重型是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进行分类。

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货车除遵守本通告外,还须遵守本市其他限制货车通行的规定。

九、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上述措施的限制。

十、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本通告自2023年9月6日零时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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